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59********,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安宁市**房。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龙某甲被禄劝公安局抓获归案并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4日,龙某乙(已起诉)无证驾驶拖拉机抗拒执法导致警车撞到拖拉机,被民警打了一嘴巴,因无证驾驶被禄劝公安处以罚款500元。2012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王某甲(已起诉)等人商量好以龙某乙被处罚后胆子变小、精神不好为由到派出所讨说法,龙某甲、张某甲(已起诉)、王某甲、张某乙(已起诉)到茂山派出所反映并要求民警到家中看望龙某乙,但是都没有得逞。未果后,龙某甲、王某甲按照商量决定的,邀约亲戚、村乡到茂山派出所讨要说法,并且将龙某乙抬到茂山派出所户籍室。当天聚集到派出所的苗族同胞有八十余人,其中张某丙(已起诉)邀约同村村民龙某丙、龙某丁、张某丁、张某戊等人;张某丁邀约村长张某己;张某己(已起诉)带领村民张某庚(已起诉)、张某辛(已起诉)等人到茂山派出所聚集滋事,导致无法正常办公。期间,由县级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到场进行调解,工作小组人员将龙某乙送达禄劝忠爱医院治疗并组织调解,调解时龙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己、张某庚、张某辛还作为代表参与协商提出要派出所赔偿50万元的无理要求。工作组为防止矛盾激化,被迫与龙某乙亲属签订不合理协议,由茂山派出所一次性赔偿龙某乙家5万元。次日上午,龙某乙家人领取赔偿金后,龙某甲、王某甲等人至忠爱医院将龙某乙接回家中,聚集来的人员才陆续散去,此次闹事导致茂山政府、茂山派出所无法正常办公二十余小时。事后,龙某甲在家中宴请参与闹事人员,并分给张某丙、张某乙、张某己、张某辛、张某庚、龙某戊、杨某某、张某乙、张某壬参与闹事好处费100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政府报告材料及会议记录、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龙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美
2020年3月9日
附:
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侦查卷宗四册、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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