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县***镇,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0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0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易某某、蓝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被告人龙某甲经与易某某、蓝某某、龙某乙(在逃)协商后,与本组(岳阳县***镇**村**片**组)组长龙某丙及村民代表签订了一份“******合同”,出资100万元承包费和50万元回填押金承包该组***流域“****”约五亩地,将该地中的砂石取出后回填改成良田。四人各出资37.5万元各占25%的股份,其中龙某甲以其家族34人、每人可分得1万元卖地补偿款折抵34万元,实际付给组里现金116万元。之后,由蓝某某联系挖机设备在该地采砂,由龙某甲、易某某负责砂场管理、计数,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元月,四人在该地用挖机采挖砂石十余天,将所采挖的砂以每立方米60元至100元的价格销售。期间于2018年1月13日被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查获,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公司鉴定,龙某甲等人在该地共采砂石8736.66立方米,可分选出成品砂7670.78立方米,成品砾石602.83立方米,价值共计17116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易某某、蓝某某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砂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20年4月7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龙某甲1867494****,易某某1897408****,蓝某某13874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