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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等人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号。2016年5月9日因赌博被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行政拘留5日收缴赌资20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苟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0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街***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方某、苟某、龙某乙、李某某、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案件退回永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退查期限: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2月1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龙某甲、方某、苟某、龙某乙、李某某、柳某某来到浙江省义乌市,经商量和分工合作,龙某甲、方某等人准备了4.2万元现金、10只皮包、5捆白纸条,在义乌市市区向一名店主购买六合彩实施调包诈骗,因被害人要求微信支付赌资,无法作案而作罢。

9月26日晚,被告人龙某甲等六人驾驶闽******号牌汽车来到永康市**开发区**村*****号****店,龙某甲、方某提供资金,方某、苟某、龙某乙进入店里向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价值4.2万元20组六合彩数字,出示4.2万元现金和装钱的一只黑色皮包后,趁被害人不注意调换成一只装白纸条的同款皮包。当方某等人购买的六合彩数字开奖未中后,留下装白纸条皮包,与附近开车接应的龙某甲、李某某、柳某某汇合一起逃走。同夜,被害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9月27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青田县***路***号**宾馆附近抓获方某、龙某乙等人,查获赃款4.2万元、皮包9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省旅馆住宿信息、个人活动轨迹查询信息,手提包10只、白纸5捆、“六合彩彩票”纸条1张,涉案手机7只、赃款4.2万元,到案经过等;2.电子证物检查笔录;3.公安机关街面监控视频;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龙某甲、方某、苟某、龙某乙、李某某、柳某某供述及辨解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方某、苟某、龙某乙、李某某、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购买六合彩、赌资调包作案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4.2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龙某甲、方某、苟某、龙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柳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红武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方某、苟某、龙某乙、李某某、柳某某羁押在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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