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58********,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4日至9月30日、自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同案人龙某乙(在逃)邀约被告人龙某甲到凤凰县盗窃银器,龙某甲同意。龙某乙同龙某甲到凤凰县**乡**村**组打听村里银匠家的位置,并去查看被害人隆某某家的情况,然后离开。之后几天,龙某甲和龙某乙一同到**村**组查看隆某某一家人的出行规律。同年11月17日上午 9时许,龙某甲和龙某乙在查看到隆某某一家人外出后,其两人走到隆某某家后的小门处,龙某乙负责望风,龙某甲用带去的铁撬棍去撬开小门,后龙某甲和龙某乙进入隆某某家里,在上二楼时,碰到一道门,龙某乙在该道门上找到一把钥匙并把此门打开,后龙某乙和龙某甲到二楼发现有三间房,其中一间房是锁着的,龙某乙便用从厨房找到的一把菜刀撬门,撬开后,看到房间地上几个木盆里装着苗族银器制品。龙某乙进入到房间把银器拿出并装到龙某甲在房间里面找到的袋子里,盗窃得手后,两人便离开现场。经龙某乙和龙某甲称重,盗窃的银器有22斤。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龙某甲在浙江省宁波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劳动教养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隆某某、龙某丙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视频资料:视频光盘壹张。6.其它材料: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人邀约,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曾经盗窃被劳动教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另外,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石威

(院印)

2020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