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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龙某甲(绰号“龙大”),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小马”),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9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号,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甲与某某甲无固定工作,为维持生活及吸食毒品开支便在钦州市区实施盗窃。2020年6月9日中午13时许,二人在钦州市钦北区民安街新毅电器店门口,看见刘某某用遥控钥匙锁五菱面包车时,龙某甲用汽车干扰器干扰使刘某某锁不上车,待刘某某离开后,某某甲在旁边望风,龙某甲上前进入车内,在副驾驶位置盗窃得两台VIVO手机和1000元人民币后离开。龙某甲将两台手机解锁后,两人各分得一台手机及450元人民币。破案后,民警扣押了某某甲分得的Xplay6手机(价值1050元人民币)返还失主,另外一台VIVONEX手机(价值1380元人民币)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受害人刘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某某甲、龙某甲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毅

2020年9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羁押在钦州市龙湾监管医院,被告人蓝

川胜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讯问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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