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5********,苗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1998年8月28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麻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麻某县森林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龙某甲分别从麻某县**乡**村村民龙某乙、曹某某、余某甲、余某乙、龙某丙、郑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位于**村“**”、“**”、“**”、“**”、“**”、“**”、“**”等七处林地上的树木,后龙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将该七处林地上的杉树全部采伐。经鉴定:上述七处采伐迹地面积共计1.9公顷(其中生态公益林面积0.8公顷,用材林面积1.1公顷)林木树种为杉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25.5立方米(其中公益林39.9立方米),出材量为82.3立方米(其中公益林26.1立方米),价值约41153.7元。
麻某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龙某甲涉案木材11.6立方米,销售后获得人民币7500元;另龙某甲主动缴纳滥伐木材违法所得款20000元。被告人龙某甲在麻某县大桥江乡洞塘溪村的采伐迹地已被户主栽种苗木,对生态进行了修复。
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麻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8)麻刑初字第45号、麻某县林业局林业股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龙某乙、谭某某、曹某某、龙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麻某县林业调查勘察设计队作出麻林调勘字[2019]11号现场勘察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25.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翔
检察官助理:彭小龙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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