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刑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街道**市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4月25日,龙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月17日,龙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龙某甲利用老虎钳剪开邻居刘某某家固定窗户用的铁丝并通过窗户钻进刘某某家卧室,在其卧室内桌子的抽屉内盗得人民币900余元;约一周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龙某甲用同样的方式撬窗进入刘某某家卧室,在卧室对面的另一间卧室衣柜内盗得人民币700元整;2019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再次用同样的方式撬窗进入刘某某家卧室,被告人龙某甲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发现并立即逃走。被告人龙某甲先后三次盗窃共计盗得现金1600余元,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接待笔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龙某乙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智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茶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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