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永登县人,住永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在家中因琐事与龙某乙发生口角纠纷,两人在厮打过程中,龙某甲用自家菜刀将龙某乙左臂砍伤。经鉴定,龙某乙左侧尺神经断裂属轻伤二级,肘关节皮肤创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持刀将龙某乙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5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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