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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5月1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甲与龙某丁是亲兄弟,均住在桂阳县**镇**村**组,两家挨得比较近。因龙某丁饲养的鸭子影响了龙某甲的秧田,两家产生了矛盾。2019年5月14日,晚上20时许,龙某丁、欧某某夫妇来到龙某甲家找龙某甲、龙某乙夫妇理论,因而发生口角,并引起肢体冲突,后龙某甲因其妻子龙某乙被龙某丁殴打,便从其家中拿出一把菜刀从大厅里面朝大门外龙某丁及欧某某所站的方向用力掷过去,将欧某某胸部掷伤。经鉴定,被鉴定人欧某某因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14日,五里村村委对双方进行了调解,龙某甲赔偿了欧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700元。2019年7月12日,龙某甲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物证1把;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欧某某的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龙某丙、龙某乙、龙某丁、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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