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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强迫劳动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06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因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获,临时寄押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看守所,2019年7月1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7月11日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龙某甲与在兴义市**办事处**村经营兴义市**免烧砖厂的业主陈某甲口头达成免烧砖堆砖、上砖、下砖劳务承包协议,后龙某甲带领五名疑似智障工人到该砖厂从事免烧砖的堆砖、上砖、下砖劳务,并叫其子龙某乙(已起诉,另案处理)到该砖厂协助其管理疑似智障工人做工。龙某甲与其子龙某乙采取吼骂、限制人身自由、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方式强迫其带领的五名工人劳动,龙某甲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2018年4月,龙某乙离开兴义市**免烧砖厂到**砖厂承包劳务,2018年6月5日,龙某甲得知龙某乙在**砖厂强迫劳动案发,便将工人遣散,后去向不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9年6月27日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将龙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黄某某、龙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韦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威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审讯视频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4.涉案款项人民币29786元随案移送兴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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