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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龙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1********,侗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天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以来,被告人龙某甲利用闲聊即时通讯软件拉人创建ID:90001643500的“中杠上开花(龙某乙群)”,自己当管理员并用于网络麻将赌资结算,先后邀约150余人到“黔友贵州麻将”手机APP亲友圈的虚拟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被告人龙某甲则按照每一局战绩图的统计向大赢家收取“房费”3元。据核算,截至2019年12月23日闲聊群被查封,被告人龙某甲共抽取3元“房费”169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龙某丙、杨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4.电子数据;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利用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庆恩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甲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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