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湘潭县**镇**小区**栋**单元**。2014年6月12日因赌博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20年11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期间,被告人龙某甲多次在其位于湘潭县**镇**村**组的老屋及位于**镇**小区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龙某乙(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龙某甲从微信名为“可乐”的人(身份未核实)手中购买来4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容留龙某乙、刘某甲在**村**组的老屋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2.2020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龙某甲和龙某乙共同出资400元,从“可乐”手中购买来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龙某甲容留龙某乙、刘某甲、刘某已在**村**组的老屋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3.2020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龙某甲从“可乐”手中购买来500元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容留龙某乙、刘某甲、刘某已在**村**组的老屋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上述毒品。
4.2020年2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龙某甲容留龙某乙在**小区的家中客厅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龙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检查、指认、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龙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果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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