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和同事何某某、邹某某等人受**镇政府委派,到吴川市**镇**圩市场执行计生检查工作时,被计生对象康某某的家属龙某乙、龙某丙和龙某甲等人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龙某甲及龙某乙、龙某丙、龙某戊、龙某丁等十几个人对邓某某进行殴打,龙某戊当场扯烂了邓某某佩戴在胸前的工作证,被告人龙某甲打了一拳被害人邓某某的头部,导致计生检查对象康某某现场逃脱。

经吴川市公安局法医对邓某某的伤情做鉴定:邓某某的伤情未达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龙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611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