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娄底市娄某某**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1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底城区乐坪街道与吉星路交叉路口地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龙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颖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15607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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