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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常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在本市武陵区“**”对面的“**”饭店,与王某某、龙某乙等人吃晚饭时喝了三瓶“清爽”牌啤酒,饭后大约21时4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湘******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搭乘妻子、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共5人,准备回周家店丈母娘家,当车沿临**路行驶至**高速公路986公里**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柳叶湖大队民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8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强制性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龙某甲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0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龙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20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9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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