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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92********,独龙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贡山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贡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在贡山县***乡***村委会***小组此某某住处喝酒后驾驶云Q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孔-迪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孔-迪公路14公里9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龙某乙见状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龙某甲身上有酒味,但因龙某甲在事故中受伤,民警便将龙某甲送至***乡卫生院救治,并在卫生院按程序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鉴定,龙某甲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307.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龙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仕忠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贡山县***乡**村委会**小组,联系电话:188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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