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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843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 被告人龙某甲与他人先后在神都KTV和ART酒吧喝酒,期间其喝了五六瓶啤酒和一杯洋酒。同年1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其驾驶浙G26****号小型轿车准备从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488号内停车场回位于义乌市**街道**村家中;同日3时41分许,当其驾车驶出停车场出口时,碰撞停车场自动升降杆,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停车场自动升降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甲等候在现场,经人报警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龙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2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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