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200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载其弟弟龙某某从凯里市下司镇前往麻江县,21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320上瑞线1935km+400m处,碰撞到行人厉某某,造成厉某某受伤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龙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交警现场对龙某甲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50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提取血样。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厉某某、龙某乙无责任。龙某甲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是121.17mg/100ml。被害人厉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经贵州东南亚飞证据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肇事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配合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未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是初犯,现实表现良好,积极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用,且犯罪嫌疑人年纪较小,社会实践能力较差,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徐德华
检察官助理:朱凯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在家,电话1587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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