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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高中文化,从事养殖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住湖北省监利市**农场**分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鄂D6****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洪湖市小港农场往监利市芜湖农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353省道洪湖市府场镇曙光村八组路段时,将省道前方右侧骑玩具车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经认定,被告人龙某甲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的证言;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4. 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市**农场**分场**号,联系电话135938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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