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4日09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甲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载李某某),在金平县营盘乡鱼塘村委会小寨村民一组道路上倒车时,车辆碾压路人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龙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龙某甲于2019年09月14日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龙某甲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告人龙某甲案发后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0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364****);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共154页,散卷材料4页(协议书1页,收据1页,人伤赔偿协议书2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