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住该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1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该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该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该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住该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陕西省户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李某某、秦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建筑工地内,盗得该公司型号为NH-YJV3*150-2*70的宝胜牌电缆线30米,后二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宝胜牌电缆价值人民币9960元。
2.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乙、李某某、秦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建筑工地内,盗得该公司型号为NH-YJV3*150-2*70的宝胜牌电缆线11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宝胜牌电缆价值人民币3652元。
3.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龙某甲的摩托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建筑工地内,盗得该公司型号为YJV4*150的宝胜牌电缆线20米,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宝胜牌电缆价值人民币6040元。
4.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龙某甲的摩托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建筑工地内,盗得该公司型号为YJV4*150的宝胜牌电缆线20米,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宝胜牌电缆价值人民币6040元。
5.202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龙某甲的陕U****号牌马自达桥车在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建筑工地4号楼内,盗得该公司电井内型号为YJV4*95+1*50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51米,后二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11628元。
6.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秦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4*120+1*70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30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8190元。
7.2020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4*120+1*70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10米、型号为YJV3*50+2*25江苏上上牌电缆线53米,后三人驾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8019元。
8.2020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4*120+1*70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12米、型号为YJV3*50+2*25江苏上上牌电缆线54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8665元。
9.2020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3*50+2*25江苏上上牌电缆线105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10479元。
10.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4*35+1*16江苏上上牌电缆线275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未央区**废品收购站,赵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22550元。
11.2020年4月10日前后一天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4*25+2*16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196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13720元。
12.2020年4月17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3*50+2*25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210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20958元。
13.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内,盗得型号为YJV5*16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178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8010元。
14.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龙某甲的陕U****号牌马自达轿车分两次在岐山县蔡家坡镇**厂房楼顶,盗得型号为ZR-YJV22-0.6/1KV-2*95的华菱牌电缆线392米、型号为ZR-YJV22-0.6/1KV-2*70的华菱牌电缆线133米,后二人分两次驾驶上述车辆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型号为ZR-YJV22-0.6/1KV-2*95的华菱牌电缆价值人民币47377元,被盗型号为ZR-YJV22-0.6/1KV-2*70的华菱牌电缆价值人民币12002元。
15.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驾驶龙某甲的陕U****号牌马自达轿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楼前台阶处,盗得该公司型号为4*185+1*95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38米,后二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17860元。
16.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
驾驶龙某甲的陕U****号牌马自达轿车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楼外,盗得该公司型号为4*185+1*95的江苏上上牌电缆线67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31490元。
17.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李某某
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富平县**医院整体迁建项目工地内,盗得该工地型号为BTTRZ4*95+1*50的陕西昆仑牌电缆线70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户县大王镇**被告人余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余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陕西昆仑牌电缆价值人民币19250元。
18.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面包车在富平县**小区在建工地4号楼电井内,盗得型号为YJVN3*25+2*16的陕西昆仑牌电缆线80米,后三人驾驶该车将所盗电缆线运至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范某某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点,范某某明知被盗电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江苏上上牌电缆价值人民币5760元。
19.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甲在西安市未央区**物流东门外路边,盗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陕J****上汽通用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一辆。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菱荣光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4993元。被盗车辆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龙某甲参与作案19起,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282991元,被告人龙某乙参与作案19起,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271650元,被告人崔某某参与作案8起,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19172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3起,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33381元,被告人秦某某参与作案2起,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11842元,被告人范某某收购赃物11起,价值共计人民币182417元,被告人余某某收购赃物7起,价值共计人民币66683元。
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于2020年6月2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陕U****马自达轿车、剪钳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甲、于某某、梁某某、黄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范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结论认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范某某、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属情节严重。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范某某、余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崔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望松 张军锋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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