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76********,汉族,小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73********,汉族,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甲伙同被告人龙某乙采取在超市内拆除包装盒取出白酒并将白酒藏进裤裆内带出的方式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窜至分宜县,在分宜县**超市内,盗得2瓶茅台白酒及2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经鉴定,涉案的贵州茅台酒(飞天)2瓶价值1466元、洋河天之蓝(蓝色经典)2瓶价值598元,合计总价值为2064元。
2.2019年6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窜至贵溪市,先后在贵溪市**超市的三家门店(甲店、乙店、丙店)内,盗得8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经鉴定,涉案的8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的价值为2520元。
3.2019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窜至弋阳县,先后在弋阳县**超市、弋阳县**超市、弋阳县**超市内,盗得9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经鉴定,涉案的9瓶洋河天之蓝白酒的价值为2835元。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甲于2019年6月14日在万载县**酒店被万载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龙某乙于2019年7月3日在分宜县**超市实施盗窃时被分宜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甲、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伏胜
附:
1.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现均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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