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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龙某乙妨害公务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5月1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院批准,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某某,住赫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许,赫某某公安局雉街派出所所长周某某带领辅警郭某某等人到**乡**村出警处置交通事故,出警途中,被告人龙某甲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挡住去路,周某某下车后要求龙某甲让车,但龙某甲已呈醉酒状态,周某某把龙某甲劝下车并安排辅警郭某某将摩托车移开,郭某某将摩托车移到路边时龙某甲就辱骂出警人员,周某某等人传唤龙某甲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处理,此时龙某甲的儿子被告人龙某乙赤背跑过来称派出所的人打他父亲,并辱骂派出所周某某等人,周某某立即联系之前到交通事故现场出警的派出所辅警队员邓某某、蒋某某等人过来支援,邓某某、蒋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派出所办案人员传唤龙某甲、龙某乙二人到派出所处理,在传唤的过程中龙某甲、龙某乙二人暴力袭警,将周某某衣服扯烂,辅警郭某某手抓伤,辅警邓某某衣服扯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周某某等人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宋远乾

                              检察官助理 刘国富

                              2020年9月8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龙某乙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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