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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程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号。2017年10月10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号。2017年6月19日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甲、龙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4 月10 日10 时许,被告人程某甲伙同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四人均已科刑)等人组织**镇***村几十名村民持锄头、割刀、木棍等工具到电白区**镇**饭店对面的公路处与大衙**村有争议的土地搭建木棚。被告人龙某甲伙同龙某乙、龙某丙(二人均已科刑)等人组织大衙**村几十名村民持锄头、割刀、木棍等工具到现场强行拆除***村村民所搭建的木棚,双方发生冲突,程某甲、龙某甲在现场组织、煽动村民斗殴,后被公安民警处警制止16时许,程某甲等人组织的***村的村民与龙某甲等人组织的龙屋村民再次斗殴,导致多人受伤。经鉴定,龙某丁的伤情构成轻伤,龙某戊、龙某己、龙某庚、龙某辛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龙某甲参与他人聚众斗殴,聚众斗殴人数多,并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甲、龙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881427****。

2. 被告人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0976****。

3.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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