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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甲、尚某某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龙某甲,乳名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绰号尚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全案值班律师黄秋榕,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龙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纳某某“荷尔蒙酒吧”7号卡座喝酒娱乐,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与其同学某某丁李某乙等人也在该酒吧9号卡座喝酒娱乐。期间,李某甲邀约陈某乙一起去搭讪某某丁,询问某某丁是否有男朋友,某某丁示意李某乙是其男朋友后,李某甲陈某乙离开。稍后,李某甲陈某乙又来到9号卡座,李某甲借故其离开时被安某某辱骂为由,冲上前去殴打安某某,扔啤酒瓶砸安某某陈某乙持一根塑料棍参与殴打安某某,被告人尚某某见状也冲上前去参与殴打安某某,并扔啤酒瓶砸安某某安某某被殴打后趁机逃离酒吧,李某甲陈某乙又冲出酒吧追逐安某某,被告人龙某甲陈某甲余某某见状,也参与追逐安某某安某某逃离途中,被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追上进行殴打,陈某甲捡了路边的一个花盆将安某某左眼部砸伤,被告人龙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追逐安某某至纳某某老公安局桥下未果后返回。

被告人龙某甲李某甲等人返回酒吧途中,遇见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系被害人安某某的同伙为由,上前推搡、殴打张某某陈某甲也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殴打后,打电话给其姐夫陈某丙,被害人陈某丙来到现场遇见被告人尚某某,遂质问被告人尚某某何殴打学生,二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尚某某对被害人陈某丙进行殴打,被害人龙某乙将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劝开后,尚某某和返回现场的被告人龙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陈某丙龙某乙,将被害人龙某乙右眼部打伤。

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离开现场途经“飞鱼网吧”附近时,因认为被一过路男子辱骂,李某甲手持塑料路障锥、陈某甲手持塑料扫把、陈某乙手持拖把追逐、扔砸该男子未果。该男子被追逐逃跑进“低调酒吧”后,被害人王某某从该酒吧出来查看情况时,被李某甲持塑料路障锥殴打头部。经纳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安某某主要损伤为左眼部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龙某乙主要损伤为右眼部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审查查明: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龙某乙经济损失2400元,赔偿了被害人安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安某某龙某乙分别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二人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某某丁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龙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龙某乙安某某伤情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与龙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与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健

                                               检察官助理:李纯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尚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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