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龙某甲,乳名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尚某某,绰号尚某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8********,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纳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全案值班律师黄秋榕,贵州煜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龙某甲与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纳某某“荷尔蒙酒吧”7号卡座喝酒娱乐,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与其同学某某丁、李某乙等人也在该酒吧9号卡座喝酒娱乐。期间,李某甲邀约陈某乙一起去搭讪某某丁,询问某某丁是否有男朋友,某某丁示意李某乙是其男朋友后,李某甲和陈某乙离开。稍后,李某甲、陈某乙又来到9号卡座,李某甲借故其离开时被安某某辱骂为由,冲上前去殴打安某某,扔啤酒瓶砸安某某,陈某乙持一根塑料棍参与殴打安某某,被告人尚某某见状也冲上前去参与殴打安某某,并扔啤酒瓶砸安某某。安某某被殴打后趁机逃离酒吧,李某甲、陈某乙又冲出酒吧追逐安某某,被告人龙某甲、陈某甲与余某某见状,也参与追逐安某某。安某某逃离途中,被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追上进行殴打,陈某甲捡了路边的一个花盆将安某某左眼部砸伤,被告人龙某甲与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追逐安某某至纳某某老公安局桥下未果后返回。
被告人龙某甲与李某甲等人返回酒吧途中,遇见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以张某某系被害人安某某的同伙为由,上前推搡、殴打张某某,陈某甲也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被殴打后,打电话给其姐夫陈某丙,被害人陈某丙来到现场遇见被告人尚某某,遂质问被告人尚某某为何殴打学生,二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尚某某对被害人陈某丙进行殴打,被害人龙某乙将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陈某丙劝开后,尚某某和返回现场的被告人龙某甲、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陈某丙、龙某乙,将被害人龙某乙右眼部打伤。
后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离开现场途经“飞鱼网吧”附近时,因认为被一过路男子辱骂,李某甲手持塑料路障锥、陈某甲手持塑料扫把、陈某乙手持拖把追逐、扔砸该男子未果。该男子被追逐逃跑进“低调酒吧”后,被害人王某某从该酒吧出来查看情况时,被李某甲持塑料路障锥殴打头部。经纳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安某某主要损伤为左眼部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龙某乙主要损伤为右眼部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审查查明:案发后,陈某甲、陈某乙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龙某乙经济损失2400元,赔偿了被害人安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安某某、龙某乙分别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陈某甲、陈某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二人的任何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破案报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某某丁、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某、张某某、龙某乙、陈某丙、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龙某乙、安某某伤情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与龙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尚某某与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健
检察官助理:李纯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甲、尚某某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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