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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网岭镇江**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攸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2日、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龙塘庵组将**塘、**塘等部分山地租赁给陈某某改造油茶林,7月份陈某某将上述租赁山场流转给谢某某。约定只流转林地,林权归组里所有,同时被告人龙某某(**组组长)以谢某某熟悉相关程序为由委托其代为办理采伐申请手续。后谢某某为了便于办理油茶补贴项目申报等相关事项,想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的名义与**组形式上重新签订一份林地转让协议用于办理采伐手续,其委托小组组长即龙某某代为办理组民签字事宜,该协议当时有部分组民不签字,经龙某某和陈某某商议后,使用陈某某的合同尾页替换该协议的尾页。攸县林业局经过资料审核、采伐设计后,于2018年12月7日向谢某某下发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为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是林业局工作人员彭某某因为工作疏忽,直至2019年4月17日才将上述4张采伐许可证交付谢某某。

2019年4月1日,龙某某在不确定林木采伐证是否下发以及不明知采伐证内容的情况下,即聘请袁某某上山砍伐树木,直至2019年4月28日有人举报后才停工。

经查明,案发现场查获被砍伐的马尾松枕林木413根、杉原条290根。上述290根杉原条的蓄积11.5228m3,按70%的出材率计算,折算出总材积为8.0660m3;上述413根马尾松枕林木的蓄积为8.3874m3,按65%的出材率计算得出总材积5.4516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地转让协议、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攸县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表、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陈某某、袁某某、曾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文灿

检察官助理:李玉桥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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