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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高利转贷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路**园**幢**房,现住广西宾阳县宾州**路**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7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案件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宾阳县支行向被告人龙某某发放其申请的贷款人民币90万元,年利率为8.515%。2014年5月2日,龙某某将该笔贷款借给廖某某,月利率为2.8%,收取利息差额获利。龙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还清了该笔贷款本息,累计还款利息为人民币277749.72万元。廖某某向龙某某支付的该笔9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人民币565425元,龙某某获取的利息差额为人民币28767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衍威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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