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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1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龙某某伙同微信好友“2233”(待查)非法从事买卖地下“六合彩”的活动。龙某某通过微信接收“码单”和买码的款项,或者买码人当面报码单并支付现金给龙某某。待开奖后,龙某某再和微信好友“2233”结算及平担当期的盈亏。期间,龙某某在买码人刘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人处共计接收“码单”164650元。

2018年12月18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龙某某,并在龙某某处扣押现金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账本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金额达1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齐

检察官助理:颜霂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3973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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