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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廉江市**街道**村**队**号。因抢劫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于2015年1月30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龙某某在稻田干活时,使用捕猎工具,非法狩猎五只黑水鸡用于自己养殖。此外,被告人龙某某从市场上购买两只珍珠颈斑鸠(后又繁殖出四只珍珠颈斑鸠)、两只画眉鸟,用于自己养殖。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在其位于廉江市**街道**村**队**号的家中三楼处,猎捕到一只脚受伤的苍鹰,用于自己养殖。在治疗好苍鹰的腿伤后,被告人龙某某为了赚取利益及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QQ群(“白面水鸡交流群”、“画眉鸟精品总群”、“湛江市鹦鹉交流群”)中发布该鹰的闪照(点击查看五秒后自动销毁),意图出售该只苍鹰。2020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龙某某的家中扣缴到老鹰一只、珍珠颈斑鸠六只、红面黑水鸡五只、画眉鸟两只。经广东省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所扣押的六只珍珠颈斑鸠为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该动物己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扣押的五只红面黑水鸡为鹤形目、秧鸡科、黑水鸡,该动物己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扣押的两只画眉鸟为雀形目、画眉科、画眉,该动物己列入我国“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所扣押的一只老鹰为鹰形目,鹰科,苍鹰,该动物己列入我国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等级:二级。所扣押的动物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而猎捕;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在原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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