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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7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富民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富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遗漏犯罪事实,于2020年7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9日补查重。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办理狩猎证等猎捕野生动物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富民县**街道**村委**村白龙湾子山场上使用捕鸟工具脖套先后猎捕了3只白腹锦鸡带回家中杀害与其母亲王某某食用,三只白腹锦鸡尾羽分为三捆留于家中。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龙某某家中查获的3束鸟类羽毛源于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amherstiae)为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5000元一只。

另据查明,2020年3月5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龙某某藏匿白腹锦鸡羽毛的现场进行勘查时,其主动交代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元谋向陌生人购买火药枪后并藏匿于家中的事实,后带领民警在其卧室窗台下依法提取该疑似枪支。经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属坦白,并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从宽处理,其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电子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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