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苗族,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编号532231198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在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4次上山通过下扣子方式猎捕4只白腹锦鸡。其中,1只白腹锦鸡在龙某某猎捕的过程中导致死亡,后被其带回家中食用,1只白腹锦鸡猎捕后被其带回家中杀害食用,2只白腹锦鸡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再出售给杨某某(另案处理),办案民警在杨某某处查获1张鸟类皮毛(白腹锦鸡皮毛)。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鉴定的1片黑白相间的羽毛(疑似白腹锦鸡羽毛)为1只雄性白腹锦鸡成年个体的顶羽;白腹锦鸡为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白腹锦鸡经济价值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侵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查证属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880****;
2.公安侦查卷宗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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