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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1********,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住祁东县**街道**村**组。1997年10月6日因强奸罪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月28日因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贩卖毒品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伍万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龙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域内擅自使用尼龙捕鸟网2张(规格为长10米、高3米)在永昌街道尚书村21组其哥哥龙某乙家的鱼塘左侧和右侧分别用竹杆各撑一张尼龙捕鸟网,捕鸟用于自己食用,并于当天晚上在鱼塘旁守候,未捕获鸟类。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尼龙网为粘网又叫捕鸟网,属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禁用工具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向办案民警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龙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_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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