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林刑诉〔2019〕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携带电瓶、矿灯、捞网和竹篓到桂阳县正和镇西河解放村捕捉青蛙,其采取用矿灯照射青蛙,然后用捞网捞的方式,沿解放村河段向解放村交粮组方向边走边捉,当走到解放村李家组莲花庵附近时,已捕捉30只青蛙,后龙某某在莲花庵附近的荷花基地围栏边的水泥路上发现了一条蛇,便用捞网按住蛇头,用手将蛇抓住放进事先准备好的布袋里,后被荷花基地的村民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龙某某捕获的动物为野生黑斑蛙30只、野生银环蛇1条,黑斑蛙和银环蛇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青蛙30只、蛇一条、竹篓一个、竹竿捞网1把;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收条;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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