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宝鸡市金台区**路**号,现住宝鸡市金台区**村**号楼**单元**楼**户。2014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4年5月31日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一包,后乘车于6月1日下午返回宝鸡,在本市金台区十里铺纺西村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龙某某身上查扣该包毒品,经鉴定系海洛因,净重27.88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毒品包装纸等物证;
2.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被告人的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