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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713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镇**村**组。因非法携带枪支,2018年3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7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并于日释放,同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2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龙某甲位于涟源市**镇**村**组家中杂屋内,查获由龙某甲持有的发射器具一支。经鉴定,龙某甲持有的发射器具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当日,被告人龙某甲在其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伏口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2.证人龙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书;5.检查、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庆林

代检察员:李勇南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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