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7********,汉族,永登县人,住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6年4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28日8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祁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等人在永登县城关镇就业局门口将浦某某拉进一辆面包车,行至**乡火石洞沙沟内进行殴打后又将浦某某拉至天祝县松山滩镇满洲营村一荒草滩处再次殴打,至8月28日12时许将浦某某拉到火石洞一沙沟处推下车后,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等人开车逃跑。经鉴定浦某某的伤情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6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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