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执行裁定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厂。因犯盗窃罪,2001年4月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7月14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8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龙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人龙某某所有登记于原车主廖某某名下的湘A970**号重型货车,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被告人龙某某所有登记于廖某某名下的二手车湘A970**号重型自卸货车,并予以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扣押财产由原告自愿自行保管和承担保管责任,不允许使用。2017年9月13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龙某某赔偿唐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总计740727.22元,被告人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3月6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唐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龙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龙某某在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年初,将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车牌为湘A970**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以三万余元的低价变卖,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2018年8月22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拒不报告财产,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决定对被告人龙某某拘留十五天。经拘留后,被告人龙某某仍拒不执行,导致唐某某案一直执行不能。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信息、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快递单、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送达回证、车辆信息查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书证;

2、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且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文卿

检察官助理:彭华润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