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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12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现住址广西南宁****大道****工地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甲自1997年3月份开始,在位于吴川市**街道**巷**号的自家里开设会场吸收民众的供会款,参与该会场标会的人数一共为17人,供会的形式有“天天会”、“周会”、“月会”,每一份标会的金额从壹佰元至壹仟元不等,龙某甲自1997年3月份至1997年9月20日止,总共组织标会有八组,吸收会员会款发生额约为:635000元(陆拾叁万伍仟元)。

经会首、会员、工作组三方1999年**月**日清算、核对,有七位会员在龙某甲的会场供超会款197247元(壹拾玖柒仟贰佰肆拾柒元),即是会首龙某甲所欠的标会债务,其中欠到杨某甲的供会款为60814元、欠到简某甲的供会款为41309元、欠到简某乙的供会款为25624元、欠到柯某某的供会款为31005元,欠到欧某某的供会款为31305元、欠到潘某某的供会款为3200元、欠到黄某某的供会款为4000元,龙某甲以现金还款给欧某某,并已办理还款公证。经清算,龙某甲的会场有会员杨某乙、洪某某、董某某、龙某丙、龙某丁一共执超会首龙某甲的会款200552元(贰拾零伍佰伍拾贰元),其中杨某乙执超105000元(壹拾零伍仟元)、洪某某执超45300元(肆万伍仟叁佰元)、董某某执超19220元(壹万玖仟贰佰贰拾元)、龙某丙执超20000元(贰万元)、龙某丁执超16000元(壹万陆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龙某丁、曾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简某甲、简某乙、柯某某、潘某某、曾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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