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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与黄某某、罗某甲于2017年12月合伙创办了浏阳市**镇**砂石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为黄某某,三人约定由被告人龙某某全权负责该砂石厂的所有事项。2018年5月份,被告人龙某某以浏阳市**皮鞋厂的名义办理了2.4235公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然后雇请挖掘机在浏阳市**镇**村**山场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堆放的泥土将厂房东面没有动土的山岭掩埋,被告人龙某某雇请劳力整理山场被破坏的植被,并栽种了一部分油茶树。2019年5月份,浏阳市**镇**砂石厂为了解决弃土堆放问题,租赁了浏阳市**国有林场**分场与当地村民联营的**山场。被告人龙某某在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劳力将砂石厂洗剩的废土拖到山场,掩埋了**山场的植被。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绘,浏阳市**镇**砂石厂在**山场总共占用林地面积是3.3421公顷,超出范围占用林地面积0.9096公顷(13.779亩),在**山场占用林地面积是0.9066公顷(13.599亩)。被告人龙某某为建厂房和堆放废土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1.8252公顷(27.378亩)。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于2020年10月13日对被告人龙某某非法占用的**山场及**山场复绿情况进行调查,上述小班均已种植油茶;2020年11月5日进行复查,上述两个小班的植被均已遭到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证明、林权证、土地租赁协议、林木采伐许可证、青苗补偿协议、关于租用土地对方泥土复绿协议、占用林地中植树小班现场调查情况报告及复查报告;2、证人罗某甲、黄某某、汪某甲、罗某乙、汪某乙、罗某丙、汪某丙、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7.378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晓晨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浏阳市**镇**村**组**号

联系电话1346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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