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5********,畲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62********,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陆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陆某某父亲遗留下来的火药枪不能正常使用后,陆某某将此枪拿给被告人龙某某改装,被告人龙某某在自家中利用台钻、切割机和电焊机等工具加工,对此枪进行改装后给被告人陆某某。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被麻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扣押。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能够完成击发动作和正常击发,以火药为动力,利用金属管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为一支自制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建议判处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常婵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48633****;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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