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家住云南省镇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伙同他人从镇康县**镇**厂附近,徒步带领李某某、宋某某(均另处)沿中缅边界**号界桩附近的边境小路非法前往缅甸。当日22时50分许,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步行至中缅边界**号界桩附近的**时(镇康县**镇**),被附近巡逻的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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