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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赌博、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9********,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中旬至4月21日,被告人龙某某和余某某(已判)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长宁县长宁镇顺江村、竹海镇秀村、井江乡新政村、井江乡仁里村、长宁镇先锋村等六户农户家里、晒坝和附近的竹林等地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有二十余人,期间抽头渔利累计十万余元。

2014年4月20日,杨某某等人到龙某某等人聚众赌博的场所找龙某某收债(入干股)未果产生交涉,杨某某声称第二天要到龙某某等人聚众赌博的场所中滋事,龙某某应允。4月21日,龙某某在得知杨某某等人到达长宁县后,通过陈某某(已判)纠集李某某(已判)等人驾车在长宁县“法坛寺”(小地名)处拦截对方车辆。杨某某等人到达“法坛寺”后见状遂驾车离开现场,李某某等人遂驾车追赶,双方车辆在追赶过程中相互追逐、撞击,在追逐过程中,李某某驾车撞击杨某某驾驶的荣威轿车,致荣威轿车失控将在道路上行驶的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撞翻,造成唐某某受伤。2014年7月25日,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唐某某外伤致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积极组织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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