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经与购毒人符某某微信联系并收取符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后,于当日18时许在重庆市渝北区龙盛街名人山庄小区6单元一楼过道消防栓附近,将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16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1克)贩卖给符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龙某某身上另搜查出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13克)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克)。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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