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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织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龙育贵,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育贵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月,被告人龙育贵通过收取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龙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吸食。2020年05月28日,陈某某将向龙育贵购买的毒品在织金县桂果镇阿烈村学校自己家中与肖某某一起吸食时被公安人查获,当场从陈某某家床上搜出毒品可疑物零包一包(黄色塑料纸包装)。2020年7月7日,龙育贵在织金县**街道**村的公路上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称量,龙育贵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23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内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罗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育贵的供述与辩解;4.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514号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等;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育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进云

                              检察官助理 周文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龙育贵现被羁押于贵州省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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