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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共有三次贩卖毒品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2019年8月17日21时许,杨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龙某某,商定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K粉”和一包毒品“冲剂”。随后,龙某某前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城附近一村巷找到上家“三毛”,以人民币650元的总价购买毒品。龙某某从购买的一克毒品“K粉”中倒出约0.2克作为好处,将剩余的毒品携带至吴川市**中学附近交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750元给龙某某。

二、2019年8月18日凌晨,杨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龙某某商议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随后,龙某某前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城附近一村巷找到上家“三毛”购买了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并额外获得0.3克毒品K粉作为好处。龙某某前往湛江市吴川**酒店附近与杨某某交接毒品,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龙某某人民币500元毒资。

三、2019年8月26日23时许,杨某某联系被告人龙某某商议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购买3克毒品K粉,并约好在湛江市吴川市美录区**城附近某小路交易。龙某某来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城附近一村巷找到上家“三毛”,以4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不足3克的毒品K粉,随后搭乘顺风车来到**城附近一路边,将毒品K粉交给杨某某并通过微信收款人民币1500元。杨某某直接将该两包毒品贩卖给梁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再携带该两包毒品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酒店与林某某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两包毒品分别重0. 63克、l.84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龙某某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 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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