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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贩卖毒品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街道**路**栋**号,住六枝特区**镇**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与“王某某”电话联系贩卖毒品事宜。当日13时35分许,龙某某将一外用磨砂黄果树烟盒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包,放在六枝特区平寨镇水井寨公厕楼梯旁停车场墙边后离开,并用微信语音叫“王某某”到其放置毒品的地点去拿,“王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毒品后,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现场扣押封存。经称量,毒品疑似物净重0.84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疑似物鉴定意见等;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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