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79********,苗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乡**村**组,租住吉首市**房**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2020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冒用律师的身份,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骗取他人现金114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3月,被害人李某乙因解决自己退伍军人就业问题,通过杨某某介绍与被告人龙某某认识,龙某某冒充律师身份取得李某乙信任,李某乙答应出钱让龙某某去找人托关系处理此事。后龙某某以需要差旅费、打通关系费用为由从李某乙处骗取23000余元,李某乙的就业问题一直没有处理好。案发后,龙某某亲属代龙某某归还李某乙1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0月中旬,被害人李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侯审,李某甲夫妇想聘请好点律师,经过吉首市****科科长符某某的介绍,李某甲夫妇认识龙某某,龙某某冒充长沙金牌律师的身份,取得李某甲夫妇信任,后二人请求龙某某帮忙处理李某甲合同诈骗案的申请撤案事宜。2019年10月17日至29日,李某甲夫妇先后给龙某某转2万余元活动费。2019年11月31日,龙某某通过向某甲邀约王某某找到泸溪县***毛某某打听处理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案件。李某甲后被批捕收监,其妻子谢某某继续找龙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并转给龙某某2万元,龙某某又要求向某甲帮忙打招呼,向某甲回复问了泸溪县**局的人讲搞不好。后李某甲在看守所内因病需要钱治疗,谢某某要求龙某某退还之前帮忙所花的费用,龙某某无法退还。案发后,龙某某的亲属代龙某某赔偿谢某某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3、2018年12月,被害人石某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西州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石某乙不服,要儿子向某乙找律师申诉。后向某乙通过花垣小学退休教师张某某介绍认识龙某某,龙某某骗其系长沙见**师事务所律师。向某乙与龙某某二人约定以5000元包干由龙某某负责石某乙申诉。2018年12月13日向某乙通过微信转龙某某5000元诉讼代理费。2019年3月,龙某某告知向某乙其将申诉材料送到省检察院,并以要请相关人员吃饭、买烟酒要求石某丙送2000元,石某丙通过微信转龙某某1500元。2019年3月至4月,龙某某虚构要给**检察院领导要送2万元好处费才能将石某乙申诉案申请抗诉,要求向某乙打款20000元,后向某乙转龙某某14000元,该款被龙某某占为已有。
4、2018年7至8月,被害人张某某因一民事申诉案需要请律师,通过杨某某介绍张某某认识了龙某某,后龙某某以律师的身份欺骗张某某,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龙某某以案件代理费、跑关系活动费从张某某处骗取17500元。案发后,龙某某的亲属代龙某某赔偿张某某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13年4月12日,花垣县法院判处向权利偿还被害人吴某乙借款65.2万,因向权利无可执行财产,故未能执行。2017年的一天,吴某乙通过州**局干部石某甲的介绍,认识被告人龙某某,龙某某给吴某乙出示假的湖南**事务所的律师执业证,取得吴某乙的信任,2017年1月5日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吴某乙签订了代理执行合同,骗吴某乙代理费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截图、湖南**律师事务所声明、湖南**律师事务所证明、吴某乙提供的龙某某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授权委托代理协议书、律师执业证、花垣县法院(2012)民事判决书、湖南**律师事务所、说明、委托书、**检察院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刑事上诉状、刑事裁定书、委托书、人员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向某甲、杨某某、彭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姚某某、石某甲、廖某某、王某某、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张某某、石某乙、向某乙、李某乙、李某甲、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充律师身份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1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湫凤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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