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亚狗”,男,199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廉江市**镇**农场**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龙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多次向许某某求购未经实名登记的手机卡。许某某通过自己邮寄及委托郑某某邮寄的方式,共卖给被告人龙某某15张未经实名登记的手机卡。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冒充360贷款工作人员,使用上述未经实名登记的手机卡拨打电话诱骗对方贷款,进而通过要求对方支付贷款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对方钱财。被告人龙某某实施了以下诈骗行为:
一、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龙某某打电话给广州市增城区的被害人殴阳某某,通过冒充360贷款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保证金的手法骗取欧阳某某3100元人民币;
二、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龙某某打电话给广州市番禺区的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冒充360贷款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保证金的手法骗取邓某某9300元人民币;
三、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龙某某打电话给惠州市惠城区的被害人林某某,通过冒充360贷款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保证金的手法骗取林某某9300元人民币;
四、2020年1月10日,龙某某通过打电话给深圳市光明区的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冒充360贷款工作人员要求支付保证金的手法骗取陈某某3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通过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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