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龙某某以介绍女朋友“小晴”和被害人刘某某交往为由,龙某某假冒“小晴”和刘某某聊天,并以购买玩具枪、购买保险、购买手机等为由先后三次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93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晓辉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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