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向张某某、李某某虚构其三闺女女婿李某甲的北京老板能帮助位于曲周县**镇**村村北土地性质的事实,获取该二人的信任。经商议后,2018年9月17日11时许,张某某、李某某分别将人民币40万元、3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该两笔款转至龙某某指定的李某甲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用于办理变更土地手续事宜。李某甲收到该两笔转账款后,于当日15时许将该72万元转至龙某某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内。同年9月18日起,龙某某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证明、银行转账凭证及流水、土地租赁使用协议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七十二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检察官助理:秦现平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